知道工伤保险中的这些时限 能让你少走一些弯路

2017-08-10 阅读次数: 3779

  知道工伤保险中的这些时限 能让你少走一些弯路

  发生工伤了应该怎么办?要准备哪些材料……一想到这些问题,是不是感觉一脸懵逼?在搞懂这些问题之前,我们还是先来理清一下工伤保险中的那些时限吧,早点知道这些时限,也许能让你少走一些弯路。

  视同工伤:48小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也就是说,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工伤。如果没有死亡或抢救时间超出48小时的,无论病情多严重,都不是工伤。

  工伤认定时效:30日/1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

  此外,用人单位没有在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决定:60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60日(+30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停工留薪期: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说了那么多的工伤保险时限,还是希望大家可以平平安安,尽量避免发生工伤。工作时提高注意力、小心谨慎,按规章制度操作,毕竟身体健康四肢健全,就是我们人生最大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