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好2017年度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政策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44号)

2018-04-10 阅读次数: 3570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7〕31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好2017年度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川人社发〔2017〕31号其它规定的,职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的期限可延长到2018年6月30日。

二、凡2017年6月21日之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能提升补贴工作均按照川人社发〔2017〕31号规定办理。

三、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宣传方式,将此项政策广泛宣传到参保职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3月21日